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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研究 | 北京深圳法院告诉你十六条家事避坑指南

李颖珺 李倩非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20年4月14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天发布了家事案件的白皮书。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李倩非律师和李颖珺律师从这两份来自审判一线的厚厚报告中,提炼出十六条家事避雷指南。







李倩非律师解读

北京一中院家事案件白皮书:

北京一中院的白皮书主要讲了四个事项:“云审判”、“云探望”、“法院开具离婚证明书”、“夫妻债务认定”。我们重点关注夫妻债务问题,这也是近年最热门的家事话题之一。



关键词一:夫妻债务

作为老百姓,尤其是女性,怎样才能不沦为“背债侠”,白皮书上的案例告诉我们:

 

第一条建议:不要随便在配偶借款的欠条上签字。对于配偶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或者担保,一律不要在文件上签字,一旦签字即会被认为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无论这笔款项实际用于何处,都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条建议:谨慎担任配偶公司的挂名股东。夫妻双方如果都是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作出的决策(包括举债、担保等)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执行的。所以如果配偶要拿你的身份证去登记成为他/她掌握的公司的股东,一定要谨慎分析情况。尤其是夫妻关系欠佳、你又不能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更要保持头脑清醒,千万不要认为“当股东”就是来分钱的,实际上更有可能是来共同还钱的。

 

第三条建议:夫妻一方经营借款不要与夫妻财产混同。一方以公司名义对外借的款项如果没有用于公司投资、经营等,而是用于购置房屋、车辆、高消费等家庭共同生活的,即便举债方配偶没有在借据上签字,只要法院能查明资金的用途,这笔借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的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配偶突然有钱拿回家买房、买车、买奢侈品时别忙着高兴,先要弄清楚钱是哪里来的,如果是以公司名义借的钱千万别乱花。

 

第四条建议:协议离婚时,一定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在配偶有可能隐瞒债务的情况下,双方离婚时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任何一方有隐瞒对外负有债务的,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在双方已经明确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不能明显失衡,要考虑债务的合理分配,比如不能约定“将所有债务归于举债方、所有财产归于另一方”,这样的约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是恶意逃避债务,从而将举债方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条建议:跟父母、亲属的借款一定要写借条。有些年轻人结婚后买房买车都跟父母借钱,以为有银行流水就行了,懒得写借条,却不知这样会埋下隐患。基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不光要审查银行转账凭证,还会着重审理资金往来双方是否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资金的实际用途,即要看有没有借条、要排除资金是别的用途。如果没有借条,银行流水又不能反映出清晰的借贷关系,将来一旦离婚产生纠纷,配偶不认可这笔借款,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借钱买的房子对半分,债务却要自己扛,这就太冤了。所以,即使跟父母、亲属借钱借条也不能免,如果能让配偶一起签字就最稳妥。

 

第六条建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被强制执行时可以请求保留份额。夫妻一方因为个人债务欠钱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被查封房产如果只登记了举债方一个人的名字,夫妻另一方作为配偶主张房产是共有财产的理由不能阻止法院对房产的执行,但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份额的款项。这样做虽然保不住房产,但至少还能保住一半的房款。



李颖珺律师解读

深圳中院家事案件白皮书:



关键词二:离婚后财产纠纷

深圳中院家事案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第14页:“离婚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件主要类型,每年均占各类家事案件总和的75%以上,且离婚后财产纠纷上涨趋势明显,抚养类纠纷占各类案件总和的15%左右。”

 

白皮书总结离婚后财产纠纷增多原因是:第一急于签离婚协议;第二未咨询专业人士;第三财产形态多元,一方隐瞒或转移;第四是财产未约定书面分割,双方默认或口头约定又反悔。第五是假离婚。

 

离婚后财产纠纷上涨趋势明显,我们可以断定大部分是协议离婚的后遗症,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没有聘请律师对离婚协议进行把关,埋下地雷,当事人徒增诉累,甚至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七条建议: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委托律师处理。因为离婚结婚无小事,很多风险点,非法律人士根本是想不到。相比一套房几百万上千万,律师费真的不能省。


第八条建议:作为律师,需要注意的是:

1. 在为当事人提供家事服务中尽职尽责,在法律层面堵住所有漏洞;2. 离婚协议中增加对一方隐瞒转移财产的惩罚性约定,如高额的违约金;3. 离婚协议中对分割财产标的详细写明,不要笼统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其他财产无争议”,导致当事人丧失日后追讨未分割财产的权利;4. 若明知当事人是假离婚或有假离婚的嫌疑,应拒绝代理或者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以笔录形式让当事人签名,避免自己的执业风险。


关键词三:调解

《白皮书》第14页:法院越来越重视和强调调解,各基层法院均对家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进行诉前调解。

 

客观地说,诉前调解加大了追求离婚的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笔者这几年总劝当事人尽量自行协商,告知其诉讼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成本之高昂。

 

第九条建议:律师可告知当事人为其提供离婚的“非诉讼”服务包括: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其和对方协商离婚事宜;起草修改离婚协议;陪同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协议离婚,一方面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另外,律师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情感疏导,能发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不受制于法院。



关键词四:家暴

《白皮书》第19页:家庭暴力的现象值得全社会关注,在明确提出因对方过错少分财产案件中,家庭暴力占了47%,几乎过半。家庭暴力取证难向来是家事案件的痛点之一。

 

第十条建议:在司法中,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标准是比较高的,受害者要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在家暴发生时,及时报警、验伤,采取多种方式制作和保存各种证据,尽快寻求警察、村居委民政妇联工作人员,单位领导和律师等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六种:

1. 施暴方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2. 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3. 病历、身体检查报告、伤情鉴定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4. 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求助的记录;5. 人身安全保护令;6. 证人证言(限于篇幅,如何取证不在本文中展开)。


关键词五:房产纠纷

《白皮书》21页:“房产矛盾是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又是诉求的焦点”。

 

在大城市的离婚案件都如此,焦点问题是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出资、亲戚的借款,有时可谓两个家族的战斗。

 

父母的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当事人不同的主张和不同的举证,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第十一条建议:父母出资或兄弟姐妹出资时,所有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恋人双方或夫妻双方、实际的出资人一起签订协议,写清楚款项的性质。如果是借款,约定清楚还款期限、是否计算利息、如何计算利息等等。



关键词六:继承案件的主体问题

《白皮书》22页:继承案件难以查明所有继承人、难以送达。

 

继承案件的主体问题,也是律师立案时碰到的老大难问题。律师只能是通过多方查找,到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单位、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村居委、派出所进行调查,请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建议:考虑到迟早会发生的继承,应当趁被继承人还在世的时候,就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件、资料(即使只有电子版),开具一些必要的证明。为了避免身后纠纷,人们应尽量做好财富传承的安排,综合采用订立遗嘱、直接赠予、购买保险、设立信托等方式。



关键词七:代书遗嘱的瑕疵问题

《白皮书》23页:代书遗嘱形式瑕疵问题突出。

 

第十三条建议:遗嘱由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如公证员来起草,并最好进行公证,减少身后产生纠纷的概率。

 

特别注意,打印遗嘱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代书遗嘱,建议当事人有书写能力的,让当事人亲笔书写遗嘱。

 

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书写能力,包括不会写字或因身体状况无法写字的,必须严格遵守代书遗嘱的格式要求,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必须实际在场见证)在遗嘱主文(注意必须是主文)落款处亲笔签名,写明年月日(年月日三者都要有)。其中一名见证人是代书人。



关键词八:离婚成本

《白皮书》24页:准许离婚案件中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与第三次起诉占比分别为14%、85%、1%。

 

这与笔者十几年律师工作中的总结一致,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一次判不准离婚的几率是90%左右,第二次起诉离婚,则反过来,准予离婚的几率是90%左右,极少案件要第三次起诉的。

 

第十四条建议:如果当事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对方的态度是不同意离婚的,律师和当事人必须将举证及陈述的重点放在双方的感情状况上,原告要证明“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要证明“感情尚未破裂”。



关键词九:探视权的行使

《白皮书》15页:探望权如何行使应予以细化,以便于落实。

 

第十五条建议:律师在帮当事人制作离婚协议或者代理离婚诉讼时,对探视权不能只提出概括性的约定或者要求,比如一周见一次、一周见两天之类。探视权的约定越详细越好,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探视权的落实。比如每次探视具体的接走、送回的时间和地点,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探视等等。最好还要约定,对方不配合探视的违约责任。因为在探视中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行为,所以只能通过经济责任来制约携带抚养方配合探视。



关键词:家事审判中的心理评估

《白皮书》32页:法院审理部分家事案件时引入了心理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建议:律师要掌握基本的心理学常识,对当事人涉及到精神分裂、抑郁症、郁躁症等精神疾病的,应当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已经确诊的,提交相关的病历资料。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聘请律师。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处分时,律师应当事先征求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并以书面笔录的形式让其确认,以避免自身的执业风险。




文章作者



李颖珺 律师

广州资深家事律师,从业15年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广西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和合家事中心专家顾问

李倩非 律师

广州资深家事律师,从业10年

婚姻家庭和财富管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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